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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绿色低碳能源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标创〔2021〕511号)要求,对接本市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和产业链企业需求,强化本市标准化工作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由本市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产业链的市场主体与相关行业、专业组织自愿建立的,将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产业发展充分结合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而共同制定技术标准并推广应用的共同体。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建设的非法人、非实体组织。
第三条 创新基地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本市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长宁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由本市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产业链重点企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市级质量专业社会团体上海市质量协会共同牵头承担,试点建设周期2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创新基地相关行业技术的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的支持;上海市质量协会负责创新基地运行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课题项目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活动范围:
(一)建设助推能源装备产业链条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转型的标准体系;
(二)开展能源装备产业节能降碳、清洁用能、智慧运营相关标准化课题研究;
(三)在能源装备领域研究制定具备一定技术引领性且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团体标准,并推广应用;
(四)为能源装备行业提供全链条的标准化技术服务;
(五)为政府部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成为创新基地的成员:
(一)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主营业务与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产业链相关,有意愿在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创新基地由成员单位与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共同组成。成员单位中设主任单位1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主任单位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主任单位由绿色低碳能源装备产业链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担任。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创新基地建设与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起或参与创新基地的技术标准创新项目;
(三)通过创新基地推荐申报政府标准化项目、荣誉和专项资金等;
(四)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培训、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等;
(五)通过创新基地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发展与技术标准创新的需求;
(六)获得创新基地发布的资讯信息。
第八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与文件要求;
(二)为创新基地的正常运行提供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必要的资源支持;
(三)明确对应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与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保持稳定持续的联系沟通与工作协调。
第九条 创新基地设秘书处,由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接政府部门要求和成员单位需求;
(二)负责创新基地组织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项目管理;
(四)组织开展创新基地会议等各类活动;
(五)发布创新基地资讯信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使用上海市质量协会的相关公章代行创新基地的运行公章。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由主任单位召集、秘书处组织,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交流研讨产业发展与标准技术创新重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共商共建创新基地组织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形成纪要,助推创新基地发展、助力成员单位的技术进步与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主要的内容:
(一)对秘书处提出有关创新基地组织建设、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和建议;
(二)同意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的调整;
(三)确认新增成员单位;
(四)研讨创新基地重大项目技术内容;
(五)讨论其他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需通报或协调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运行管理由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负责,行使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秘书处职责,专设机构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运行及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项目是指涉及标准化课题研究、标准体系建设、技术标准研制、标准应用推广在内的技术标准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征询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年度项目申报重点,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
(三)开展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发布年度项目下达通知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四)各项目承担单位与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签订项目协作协议。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团队成员、筹措项目经费等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由秘书处负责对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产业资源、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咨询与评审等工作;
(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秘书处组织专家验收,发布项目验收结果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及所属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对外宣传、技术推广中使用“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绿色低碳能源装备)项目”名称。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为助推创新基地发展、助力成员单位的技术进步与业务发展、扶持创新基地各类项目推进实施,提供内外部的智力支持,统一建立专家库。
第十九条 进入创新基地专家库的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并能够参与创新基地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同时接受创新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专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创新基地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咨询等工作;
(三)为创新基地各项业务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自筹经费来源:
(一)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专设开办经费;
(二)成员单位资助创新基地运行经费;
(三)创新基地项目协作专项经费;
(四)政府专项资金及购买服务资助;
(五)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地经费由承担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内设“创新基地专项”,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专项经费限用于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绿色低碳能源装备)的日常运行、项目支出和事业发展,结余部分不得在成员单位与承担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征询创新基地全体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并达成共识后,予以正式发布。由创新基地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5月16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实施。